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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建設項目綜合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嚴格建設行政執法,維護規劃的嚴肅性,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城市品位的不斷提高,更好地營造我市良好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包括上虞經濟開發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均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綜合驗收。

    第三條 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工作由市建設局組織實施。市建設局應當加強對綜合驗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取得《上虞市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個人)在申領房屋產權證、退還檔案保證金和移交配套設施時,必須提供《上虞市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未提供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建設項目綜合驗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情況; 
    (二)應拆房屋拆除及拆遷居民合理安置情況;
    (三)市政基礎設施按規劃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網的情況; 
    (四)施工機具、臨時工棚、臨時圍墻、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構件等工地清場情況;
    (五)綠化、道路、建筑小品、環衛設施、公建服務設施等各類配套工程實施完成情況;
    (六)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七)違法、違章建設及其處理情況;
    (八)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報送情況;
    (九)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僅限于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六條 規劃驗收標準:
    (一)建筑面積及層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形式風格、建筑色調、建筑紅線退讓、采光距離和建(構)筑物室外燈飾照明等方面均應符合規劃設計批準要求;
    (二)地面控制標高、地面水排除、停車泊位、建設區域與城市道路和管線的銜接應符合規劃批準要求; (三)室外工程設施、環衛設施和附屬建筑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 
    (四)傳統風貌、文物保護和高層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規劃要求;
    (五)與規劃設計不符的部分,必須有正式的規劃設計變更文件和原審批單位的合法批準手續。

    第七條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一)工程質量按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和規定進行單項驗收;
    (二)各項工程必須具備齊全的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竣工圖紙和工程技術檔案。

    第八條 配套設施驗收標準:
    (一)市政、綠化、環衛、公用事業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必須符合規劃布局,各項指標達到規劃批準要求;
    (二)建設區內的建筑物之間土地必須按要求覆蓋;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設施,質量符合要求;
    (四)給排水外網管道暢通,不堵、不漏、不滲,供熱外網管道無跑冒、漏水現象;
    (五)電力、電訊、供氣、供熱、供水等管線走向和埋設符合規劃要求;
    (六)綠化工程按規劃設計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樹種豐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達到95%以上,并與綠化管理部門簽訂養護協議;
    (七)環境衛生設施齊全,質量符合要求,并有專人管理;
    (八)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營業用房按規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設施按規劃要求配置齊全,質量符合要求。

    第九條 建筑工地清場驗收標準:
    (一)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臨時圍墻及其他臨時設施;
    (二)規劃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設施全部拆除;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機具等全部清理干凈。

    第十條 申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綠化種植設計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紅線圖;
    (三)項目批準文件、商品房預售證(限商品房開發項目);
    (四)各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建筑竣工圖和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原件);
    (五)竣工后地形圖測繪圖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建設局執法監督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領取并填寫有關驗收申請表格;
    (二)市建設局在接到驗收申請資料并確認無誤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衛等有關部門現場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三)經驗收合格的由市建設局核發《上虞市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 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后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違法建設處理。對限期返工仍達不到標準的,不予驗收,并由建設局另選隊伍組織施工,返工費用及拖延時間引起的費用增加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罰后復驗,復驗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綜合驗收擅自將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市建設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建設單位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介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其他 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村鎮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內的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